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子沅整理)
案例:
就讀國三的小嘉,寒假作業中規定要寫一篇作文並投稿競賽。貪圖方便,小嘉至書店找了本相關書籍,抄襲裡面的文字,且未說明出處,就以自己的名義交出作品。
之後被發現,小嘉的作文其實就是抄襲閱卷的評審委員之文章。請問小嘉是否觸法?需負擔什麼樣的責任?被抄襲的評審委員有法律得以保障其權利嗎?
賴瑩真律師詳解:
著作權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環。所謂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包括文字創作、音樂、美術、攝影、錄音,甚至建築、電腦程式以及表演內容,都包含在著作的範圍內。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並不需要向政府機關註冊、登記,或者在著作上標示著作權歸屬來得到保護,只要著作一旦完成,著作人即享有著作權的保障;若遭受侵害,即可對他人請求相關的損害賠償及權利保障。
在本案例中,小嘉擅自抄襲他人的著作,在著作權法上,即已構成「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重製、改作他人著作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雖然小嘉年紀尚小,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節亦非嚴重,可適用相關少年犯罪保護或減刑之規定,但小嘉還是可能遭受刑法的責難,著作權人也可依其所受損失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在現今網路飛速發展的年代,資訊取得比以往容易許多,相對地,民眾更有可能在不小心的情況下,觸犯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為了避免爭議發生,請記得在使用任何他人著作之前,務必先詢問對方是否同意授權,在取得授權後再加以使用,才是保護自己也保障他人權益的最好方法。
歡迎就任何有關青少年法律問題,來信詢問,會請專業律師詳細解答,問題請寄mtnart12@merit-times.com.tw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
(02)2311~8090
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