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動產 未來恐須先公證

 |20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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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司法改革小組會議前夕,司法院先推出杜絕大咖罪犯潛逃,將修法讓被告到庭,另外,為減少房屋等不動產買賣糾紛,為來不動產契約,要先找公證人公證。

重大罪犯在判刑確定前逃亡海外事件頻傳,對司法威信一再重創,司法院為此提出相關司改方案,將修法規定被告應到庭聽取判決結果等,也將擴大羈押替代處分的適用範圍,檢察官在必要情況下,可在收到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被告被判決死刑、無期徒刑或兩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可逕行拘提並對被告限制出境及出海。

會議討論,立即可執行並符合人民需求,且務實的改革方案與措施。例如施行「買賣房屋的契約,必須先找公證人公證」,避免日後雙方爆糾紛,也可減少相關訴訟的數量。

司法院指出,為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荷,提高審判品質,將協調法務部訂定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的施行日期,讓涉不動產交易的契約事先強制公證,雙方權利義務會很清楚。不過,此舉也會增加房屋買賣交易成本。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但早年有「增加交易成本」等反對意見,所以民法債篇施行法在一九九九年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卻躺了十幾年都沒施行。

法務部回應,已與司法院討論訂施行日期,由於施行後廣大民眾會受影響,必須再詢問公證人協會、律師公會等民間團體意見,並統計經公證後的契約是否較不會有爭議,同時也要檢視目前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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