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阿盛今年十七歲,在學校轉角的麵店打工,賺取零用錢。一開始應徵時就和老闆達成共識,因為隔天早上還要上課,所以每天晚上九點下班,但沒有簽訂紙本的雇傭契約。可是隨著阿盛工作越來越熟練,老闆希望他能夠加班到十二點,對此,阿盛除了感到體力不支,也想要求加班費。
請問,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工作到午夜?沒有簽訂紙本契約的阿盛,是否能要求加班費或依照原本的約定九點下班?
賴瑩真律師詳解:
依我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童工(未滿十五歲工作者)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未滿十八歲之人受雇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此外,打工族的工作時間,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有加班必要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且若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至於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時間在兩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兩個小時部分,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在本案例中,阿盛已經年滿十七歲,因此如果阿盛願意並與雇主達成協議,可以工作至午夜;若阿盛不願意工作到那麼晚,即應予以拒絕,雇主不得強迫之。此外,阿盛可以依實際加班的時間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並不因阿盛與雇主未簽署紙本契約而有所不同。
●歡迎就任何有關青少年法律問題,來信詢問,會請專業律師詳細解答,問題請寄mtnart12@merit-times.com.tw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
(02)2311 ~ 8090
專線服務時間:
10:00-12:00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