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校慶時,阿傑班上的攤位販賣烤麵包,食材是阿傑家親戚的工廠所提供的。校慶結束後隔天,某位附近安親班的老師說,當天帶安親班的孩子們來吃了阿傑班級的烤麵包,回去後孩子們全都上吐下瀉,要求賠償。
阿傑認為食材是親戚提供的,活動也是學校舉辦的,他和所屬班級不需要負責。請問此事阿傑親戚、阿傑或其班級有法律責任嗎?
賴瑩真律師詳解:
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對於食品業者的定義為:「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由此可知,食品業者的範圍非常廣,只要是有販賣食品行為之人,均屬於上開法條所規定的食品業者,而應受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範。另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也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因此只要是已經變質或腐敗的食品,均不得讓食品在市面流動,以免危害國人健康。
在本案例中,阿傑的班級雖然只是在校慶活動上賣麵包,且麵包也是食品工廠所提供,並非阿傑的班級自己做的麵包,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阿傑的班級仍然要盡到食品業者應保證食品安全的義務。因此不管是阿傑的班級或者是阿傑親戚家的工廠,都有相關責任,除了可能遭受主管機關的相關裁罰、罰鍰之外,並須對受害的民眾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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