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虐待精神病患 罰款公告

 |20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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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精神衛生法」部分修正草案,新增對精神病患不當行為的懲罰性條文,以保護常無法自理生活的病人權益,未來完成修法後,精神疾病病患的權益將更進一步獲得保障。另外,原先准許對精神病人「化學去勢」的條文,此次修法予以刪除。

衛生署表示,精神病人常因疾病導致心智能力產生障礙,無法自理生活或易遭誘騙,過去也常發生精神病人遭到家人限制行動、監禁甚至被關在籠子裡的不當行為,因此,此次修法明訂對病人不得有的行為規範,包括對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留置於危險環境、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其他對病患或利用病患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按衛生署初步擬定的罰則,違者,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並可令違反者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費用。

至於原本准許在審查後,可對精神病人進行化學去勢的條文,也因人權、實際效用爭議頗大,加上國外大多已不再從事類似手術,未來須經正式公告為特殊治療方式才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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