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受雇人與雇用人的連帶責任

劉昌崙(律師) |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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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宅即便的送貨員於送貨途中不慎開車撞死民眾,該送貨員亦承認自己開車有疏失,願意透過調解來處理。但是由於宅急便公司未與送貨員協商,便答應家屬的理賠金額,與該名員工對於賠償金的額數認定不同,龐大的賠償金額使得該員工深感壓力,選擇走上自殺一途。

送貨員在送貨途中不慎發生車禍,造成民眾死亡,須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然根據民法第一八八條之規定,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中,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本件中理賠金之賠償,應該由送貨員及宅急便公司共同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在一般車禍案件裡,開車有過失而撞死人,被害人家屬可以請求的理賠金項目有民法第一九二條的殯葬費和扶養費,以及第一九四條的精神賠償。

本案中的當事人是受雇人,與雇用人位於同一地位,向外須對被害人各負全部之責任,被害人可以向債務人的其中之一為全部或一部請求。又該送貨員認為公司與被害者達成協議的理賠金額,高於他所能負擔的範圍,這是雇用人與受雇人之間的內部關係,雇用人對外承諾被害者的賠償金,若是受雇人不能接受的話,亦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針對該賠償金額,判決雇用人與受雇人所應該負擔的比
例。

而且法律亦有規定,倘若雇主有善盡監督責任,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使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便可以舉證免除連帶賠償責任,但是法院仍可依被害人的聲請,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負擔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本案的送貨員正值青年,因為壓力大想不開,就選擇自殺一途,留給家人無限的遺憾。其實,債務問題尋求律師或專家的協助,才是積極的解決之道,千萬別走上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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