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阿麟今年高三,人際關係非常好,因為缺錢花用,在朋友的介紹下,加入朋友自組的詐騙集團車手群,但阿麟不負責提領贓款,只負責找高中同學或利用LINE等通訊軟體吸收成員負責取贓款,其中成員年紀都不超過二十歲,最小的只有十六歲。阿麟因為只負責找人,所以,當車手們被逮捕時,他並不在場。阿麟很害怕其他人會將他抖出來,於是主動向警方自首。面對這樣的情況,阿麟究竟會觸犯什麼樣的法律呢?
賴瑩真律師詳解:
阿麟因為缺錢花用而加入詐騙集團,並負責吸收成員當車手,幫詐騙集團進行現場把風、提領、取得贓款等行為。
因此,阿麟雖然自己不負責提領贓款,但他本身必定對該集團進行的詐騙行為,有足夠的認識與了解,才有辦法吸收、指揮車手們如何取款。
由此可知,阿麟明明知道詐騙集團是詐騙民眾以獲取不法利益,卻仍然加入並負責內部工作,就法律上而言,已經構成「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意即與犯罪行為人之間有事先同謀,並進行部分犯罪行為者,雖然沒有實施全部的犯罪行為,但仍然構成共同正犯,必須論以詐欺罪,而非僅僅是詐欺幫助犯而已。
依照刑法第三三九條詐欺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幸,阿麟因為害怕其他人將他抖出,而主動向警方自首,便可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減刑。另外,阿麟若是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則須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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