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琪琪在公司工作了十年,從年輕到熟女,公司大大小小的事情她都一同經歷過,自從公司開始新進一批年輕的新人,和她同期進公司的阿正就開始以調侃琪琪,來引起其他女生的注意,像是「琪琪以前也是一朵玫瑰,只不過現在變成高麗菜了。」「怎麼會有人待在同一間公司十年還沒有升遷呢?是不是年紀太大了啊?」「不是我們公司不能沒有琪琪,只是其他公司不要年紀這麼大的啦,哈哈!」「資歷豐富的人就不要做接待客人的工作了吧,沒有那麼好看吶!」雖然阿正每次講完,都表示自己是開玩笑的,但琪琪心裡依舊很不是滋味,面對這樣的情況,琪琪可以怎麼做?
賴瑩真律師詳解:
阿正的言語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在開玩笑,但仔細觀察其發言內容,可以發現阿正實際上想表達的是,他認為女性在工作上的價值,是以女性的外貌與年紀來判定。如果是年輕貌美的女性,其價值較高,若是年紀較大的女性,則其工作上的價值會隨著年紀增大而遞減,根本無視於這名女性是否有工作能力、經驗及其他職場上應具備的價值。
但是世界各地,包含台灣在內,不斷出現許多優秀的女性在政治界、企業界、學術界、文化界、體育界……等各行各業中嶄露頭角,獨領風騷,甚至成為該行業的標竿與眾人敬仰的對象,且其出色的表現並非依靠女性的年紀和外貌而來,足以顯示阿正的觀念不僅偏頗、狹隘,並與事實脫節,更包含了性別歧視及年齡歧視。阿正在工作場合大聲宣揚此等歧視言論,更是非常不適當的行為。
我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琪琪面對阿正的歧視言論,大可以大聲地予以反擊。
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中,規定:「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之行為,亦屬於性騷擾的態樣之一。因此,若阿正的言語已經對琪琪的人格尊嚴或工作表現造成影響,琪琪亦可依法提出申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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