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滿一個禮拜能領薪水嗎?自動離職能領工資嗎?近期有兩名勞工向縣政府網站留言,雇主以內部規定或慣例,拒絕發給他們應得工資。
在大雅鄉一家工廠工作的小李,應徵時雙方曾簽一份四個月的契約工,但他做到第三天就覺得無法適應,因此向工廠辭職,不料工廠以內部規定,工作未滿七天不能領薪水,讓他做了三天白工,很不服氣。
另一位是在台南補習班找到工作的章小姐,第二天就感覺做不下去,但以前聽說只要做滿七天就可以領薪水,勉強撐到第八天辭職,但業主卻稱依慣例自動辭職不能領薪水,她想弄清楚,到底工作七天可領薪及自動辭職不可領薪水,到底那一項才對。
以往職場確實有一些說法及慣例,如當學徒不領薪水,工作七天才給薪,或自動辭職不給薪等,但自政府實施勞基法後,勞工權益已受到法律保障,因此兩名縣民短期工作領不到薪水問題,依勞基法規定,只要勞工有提供勞務事實,雇主皆需依時數或日數支付工資。
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也可向行政院勞委會各勞動檢查所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