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公務員懲戒新制昨天上路,多了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和罰款等三種處分。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表示,退休金已支領者將來可追回,若遭免除現職,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是非常嚴厲的處罰。
立法院祕書長林錫山涉貪昨天遭檢方起訴,但基於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日後若經立法院或監察院彈劾移送公懲會,僅程序上適用新法,處罰種類仍採舊制的處罰。林錦芳指出,公務員是否適用新制的懲戒處分,「以違失行為的時間為主」。
舊制規定,違法失職公務員最嚴重的處分僅撤職,撤職期滿後仍可再任公務員。新制保留原有的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和申誡等懲戒處分外,另增加三項懲罰,免除職務後終身不得再任用公務員;退休(職、伍)金部分,視個案違失情節減少百分之十至二十,嚴重時可全部剝奪,並追回已支領的部份。
有關公務員財產性的處罰,過去只有減俸一項,減俸期間是六個月至一年,但三十一年來的案例只有十多件;新法上路後,減俸期間拉長為六個月至三年。此外,新制也新增罰款處罰,罰款金額最多可罰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