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非人為因素導致上班時數不足而被扣薪,該如何自助?

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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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小杜在某家人壽當產險業務員,公司規定不需要每天到公司辦公,可自由安排時間跑客戶,只要求一個月至少要有七成的打卡率,因為可以彈性安排時間,所以也沒有所謂的病事假可以請。

小杜一直很遵守公司規定,但上個月底小杜得了流感,既不能上班也不能跑客戶,除了薪資受影響外,公司還告知小杜,他的打卡率未超過六成,會強制扣薪。面對這樣的困境,小杜該怎麼尋求幫助?

賴瑩真律師詳解:

一般保險業務員的職業型態,除了常見的雇傭關係,還有承攬關係。所謂承攬,依照民法第四九○條規定,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常見的SOHO族,論件計酬,或者包攬工程、計畫的包商及工作者等等。

承攬與雇傭最大的差別,在於雇傭關係下,勞工必須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具有從屬性;而承攬關係則是以工作完成給付報酬為重點,與定作人之間並無從屬性可言。

在本案例中,小杜不需要每天到公司辦公,可以自由安排時間跑客戶,上班時間彈性等等,乍看之下,似乎與公司之間比較接近承攬關係。然而,細查公司之規定,仍有打卡率未超過六成要強制扣薪之規定,可見與公司之間仍具有從屬性,必須服膺公司之指揮監督;因此,應仍屬雇傭關係,當然就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關於傷病假請假規定:「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第五條亦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因此,小杜的傷病假若是在上開規定的範圍內,公司仍應按照規定給付薪水,但若請假次數已經超出規定,公司即可折半發給薪資或予以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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