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疾病者 將不得任用警察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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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考試院會昨天審查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諮詢或證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異常、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者,不得任用。案子將送立法院審查。

公務人員任用法在民國一○二年時修正,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但警政署認為警察長期處於高壓力、高風險情境中,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如果任用為帶槍執法的警察人員,將會造成社會大眾不安,警察為特殊性質工作,和一般公務人員有別,一旦發生違失,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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