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禁止遺產分割 效力下修為5年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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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天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遺囑不可蓋章、指印,必須親自簽名;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已故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遺囑爭議,續演成爭產風波。行政院今天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效力從10年縮短為5年;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現行條文對於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效力以10年為限。

此外,草案中也增訂未來遺囑不可蓋章、指印,必須親自簽名;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明訂遺囑的簽名方式,不得以蓋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之。

又為了因應資訊時代,草案明訂,除了自書遺囑外,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代之;另規範因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而無法陳述或口述者,可以透過通譯傳譯製作遺囑。

草案也增訂,若是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時,於當時指定見證人顯有困難,遺囑人以錄音或影音記錄遺囑內容所作成的口授遺囑,得不適用見證人之規定;但於天災或不可避之事變終止後,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該遺囑失其效力。

行政院官員表示,現行民法有關遺囑的製作,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在自書遺囑中,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但即便親自簽名也仍會產生爭議,如最有名的陳查某子女爭產之議,因此,才會有如上法律的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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