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宗懋(文史工作者)
這幾年,我們有家人遭遇重大變故,成為重度昏迷患者,雪上加霜的是當事人的婚姻出現無解的困境,又無法替自己發言,後來我在其他地方發現類似情況,體會到必須提出有關植物人婚姻的法律困境問題。
在一般人想像中,已婚植物人受到配偶的深愛與無微不至的照顧。然而,倘若植物人遭到配偶離棄,或冷漠對待,則陷入生命的險境。此時植物人並無法提出法律上斷絕與惡意配偶的關係,自我保護。旁人也無權代言,如此就會造成惡意配偶單方面在法律上為所欲為的情況。
植物人非常脆弱,需要全天候照顧,碰上惡意的配偶,無論是棄養或是刻意疏忽,植物人就可能走了。惡意的配偶並不需要施暴,只要故意疏於照顧,就足以造成悲慘的後果,重病患者小感染身亡,也不會有人懷疑,這種事只有狠心的當事人心裡才知道。
在健康夫婦婚姻中,除了人人欽羨的幸福生活,也有相當比例怨偶,包括感情冷淡、不睦、分居,甚至激烈吵架、施暴、離婚等等。事實上,健康夫婦婚姻中,有多少比例的不幸,就會反映在植物人婚姻中,植物人本來就是從健康人變成的。
已婚植物人的監護人通常以配偶第一順位,當監護人不是配偶時,主要是配偶沒有盡照顧責任,或根本棄養,監護權才會落到植物人的親屬。
照顧植物人非常勞累,對親屬而言心如刀割。如果植物人的父母是監護人,他們通常上了年紀,心力不足。如果是成年子女,會忙著自己的家庭。二等親也有自己的家庭和工作要忙,身兼植物人親屬的監護人,必然勞累不堪。如果有財務負擔,更是雪上加霜!
願意扛起監護工作的非配偶親屬,必然深愛著植物人,心痛於家人變成植物人遭棄養的悲慘命運,挺身而出。在實際的情況中,他們對植物人的配偶棄養行為必定憤怒不平,卻無權替植物人提出離婚。
在監護工作中,還可能需要面對惡意的配偶提出各種法律的權利,不理解這種倫理情境的法官,往往把兩造視為單純的爭執者,忽略植物人配偶因棄養失去監護權,一開始就是違背倫理的傷害者。
簡單說,如果惡意的配偶棄養植物人,卻又擁有繼承植物人財產的權利,必然形成可怕的誘因,誘使他去做傷天害理,卻又不容易被察覺的事。
基本解決之道,應該是設定植物人婚姻中,配偶沒有撫養,就沒有繼承權原則,只有這樣才會迫使惡意的配偶失去做壞事的誘因,從而承擔起責任,而不是拒絕責任,卻又享受著權利,同時又假藉配偶的法律身分,透過訴訟不斷干擾監護工作,這是我過去五年經歷家庭悲劇後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