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哺乳上夜班 即起可自主決定

 |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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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為保護母性,「勞動基準法」明文禁止女性勞工在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勞動部昨在三八婦女節發布解釋令指出,即日起放寬女性勞工在產後哺乳期間只要夜間沒有親自哺乳需求,可自主決定上夜班。

依規定,哺乳不限哺餵母乳,泡牛奶餵小孩也算;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一年,但應視個別勞工狀況而定;夜間指深夜十時到隔日清晨六時。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說,立法原意是要保護女性勞工產後生活作息正常,以利哺育及照顧嬰兒,但有女性勞工反映,一律限制產後女性無論是否需要夜間哺乳都不能輪值夜班,規定僵化,還可能影響產後女性就業權益。

邀專家、相關機關團體討論後,共識認為現行法令原則禁止,但也應尊重女性勞工自主權和工作權,勞動部決以解釋令檢討放寬。但若夜班期間仍有集乳需求,雇主仍須依法提供集乳時間。

懷孕中的楊太太說,放寬後雖作法彈性,但也擔心因此出現漏洞,可能會有雇主藉此要求產後女性上夜班。

謝倩蒨說,雇主不能強迫產後女性上夜班且負有舉證義務,應由女性勞工自願且親簽聲明書或切結書,且相關證明文件須事前備妥,雇主不能被勞檢時才請女性勞工補簽證明,違者可罰九萬到四十五萬元。

另外,勞動部統計處昨公布去年「雇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發現竟有超過二成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請育嬰留職停薪,「看得到吃不到」。

勞動部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員工請育嬰留停,違者可罰二萬到三十萬元,勞工可向各地勞工主管機關檢舉。受雇員工在小孩三歲前可請育嬰留停,最長二年,就業保險會提供最長六個月的育嬰留停津貼,每月發給六成的月投保薪資。

立委提修法 延長產假

此外,立委李彥秀昨舉行記者會指出,我國「勞基法」對產假規定已數十年未調整,本會期將推動修法,擬由八周產假數延長至十四周。李彥秀指出,現行產假規定停留在工廠法時期的八周,未跟上國際腳步,對女型勞工生育環境不足友善。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委王雅芬表示,我國的產假與育嬰留職停薪假是分開的,福利不會比其他國家少。針對產假周數檢討,會邀勞工、婦女團體、衛福部及醫療專家學者討論,同時還須衡量雇主成本。

王雅芬表示,我國產假雖然僅八周,但可申請兩年育嬰留職停薪,前半年可領六成薪,父母皆可申請;勞動部本意是希望朝向鼓勵父親申請育嬰假,以符合家務分工。王雅芬提到,大陸雖有十四周產假,但沒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我國在國際上觀念還算前面」。

東亞國家產假比一比

國家 產假周數

台灣 8

南韓 8.5

馬來西亞 8.5

菲律賓 8.5

緬甸 12

柬埔寨 13

印尼 13

泰國 13

大陸 14

日本 14

新加坡 16

越南 17-25

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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