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後天將修改民法親屬篇,修法通過後,結婚要件將改採「登記婚」主義,取代已實施七十六年的「儀式婚」。這項婚姻制度的重大變革,是為了防止結婚未登記造成重婚,並保護善意的第三人,這項修正案訂有日出條款,即立法通過後二年實施。
現行民法親屬篇婚姻章,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的形式要件,明定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行政院已審查通過法務部所提「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兩項條文,將結婚的形式要件由儀式婚的規定修正為登記婚,未來只有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才算結婚。
法務部指出,結婚的形式要件有登記婚及儀式婚主義兩種,我國民法自民國二十年施行以來,始終採儀式婚主義,但儀式婚有不少缺失與問題,例如,法務部認為,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
此外,法務部也認為,儀式婚的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的認定標準,容易影響身分關係的認定;法務部認為,登記這個步驟可以藉由國家機關的參與,達到公示的作用,並能與現行的離婚制度相配合,以避免結婚未登記者,於離婚時卻須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再辦理離婚登記的困擾和矛盾。
行政院官員指出,目前國際上對姻婚制度皆採登記制註冊主義,連中國大陸也已採登記主義,我國是少數採儀式婚主義的國家。這項法律案的修正,迭經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會的爭取,法務部經檢討缺失,並參考先進國家的立法例後提出,也與國際接軌。
不過,未來這項修正案通過施行後,男女結婚時,是否能少掉大費周章的「飯店喜宴」,或未來民俗的「看新娘」是否也會大大減少,都值得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