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雇主因個人因素縮短工時,並扣除不上工的薪資,合理嗎?

文/袁秀慧律師提供 |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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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袁秀慧律師提供

案例:

小青在一間診所當櫃台行政人員,但因為醫生常常要去演講或是有其他行程,而讓小青提早下班,但會扣小青的特休或薪水,比如醫生去美國玩十五天,小青就會十五天沒有薪水;或是醫生有事提早兩個小時離開,她就得被扣兩小時的薪資。面對這樣的情形,小青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袁秀慧律師詳解:

雇主和勞工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受到勞動契約所拘束,所謂的勞動契約,就是約定勞雇關係的契約,在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定有明文。而契約,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只須當事人彼此雙方意見一致,契約即已成立。因此,只要勞雇雙方就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間內有替他方服特定內容的勞務,他方給付一定標準報酬的這些點上達成合意,無論有無書面,即便只有口頭約定,勞動契約就算是已經成立。

雖然勞動契約可以修正,但須經勞資雙方同意才可以,勞動契約成立後,雇主並沒有片面更改契約的權利,尤其是涉及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的部分。例如原本約定好每周工時為四十小時,雇主就不得片面更改為二十小時。雇主也不能「事後」、「片面」、「強制」要求勞工簽訂由雇主所制訂的「書面勞動契約」,勞工如果拒絕簽署並未違反任何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雇主不能以此作為解雇勞工的理由。

本案例中,醫生片面更改勞動契約中的勞動條件,並且任意扣薪使小青遭受收入減少的損害。就此爭議,小青可以向診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則可循司法程序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因為醫生未經小青同意就違反勞動契約、片面改變薪資結構等情事,造成小青每月工資金額下降,小青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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