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小林在一間網路公司上班,但公司已經四個月沒發薪水了,他們原本都固定在每個月的五號發薪,從八月開始至今,公司遲遲不發薪資,有些人離職到現在也沒有領完全部薪資。在這四個月當中,公司屢次開會討論,都沒有任何結果,雖然承諾會在十一月三十日結清欠資,但至今仍然沒有發薪水。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小林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賴瑩真律師詳解: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依本國民間習慣,大多由勞雇雙方約定按月發給工資,因此,依照上開法條規定,雇主即應於發薪日發給工資。
但若遇到雇主遲遲不發給工資時,勞工該怎麼辦呢?首先,勞工可以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向主管機關申請對雇主發限期給付命令。
但若雇主在該期限內仍不願給付時,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雇主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若雇主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之後,依然故我,就是不願意發薪水。這時,勞工可考慮向法院提出給付薪資之民事訴訟,藉由司法的力量來確保自己的薪資債權,並考慮聲請假扣押,預先扣押公司之資產,以防止公司脫產。
至於已離職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因此,已經離職的員工和目前仍在職的員工,均有對雇主請求發給工資之權利。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
(02)2311~8090
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