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區引進太陽光電產業,以國土復育為出發點,利用地層嚴重下陷地區的農地或魚塭興建太陽能發電設備,一來避免地層持續下陷,二來增加農民收益。
在政策支持下(以高價收購太陽能電力),平均獲利明顯高於從事農業生產,普遍受到農漁民歡迎,也有助於環境和國土保育。
政府理應優先將地層下陷、汙染嚴重地區經整體規畫後,再推動農田種電,並評估其成效,再擴及其他生產力不佳農地,避免一窩蜂心態,對農地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
令人遺憾的是,以目前收購太陽能電力價格,農民出租農地收益優於種稻,利之所趨,許多農民,將農地出租給綠能公司架設太陽能板,沒有按照政府規定從事農業生產,違反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面對農地種電亂象,第一線執法的地方政府態度不一,認知標準寬鬆不同,加以相關單位各自為政缺乏協調整合,在缺乏有力稽核下,農地種電亂象持續擴大,在號稱台灣糧倉的中南部,出現許多「假種田、真發電」的設施。
若要全力發展「農電共生」的綠能產業,先決條件需具體規畫與完備配套,謀定而後動,別因盲動毀了台灣農業百年根基。
李武忠(台中市/農經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