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希諴
「奇怪,為什麼一個病人,要不要再接受醫療,必須由醫師決定?」
「有人說,是為了病人好,其實仔細想想看,我們有權替別人決定做什麼嗎?」
「為什麼病人的生死大事,法律規定要看醫師的意見?」
「真的很奇怪,明明生命是病人的,生命的醫療權卻不屬病人自己。尤其生死大事,並不是只有醫療,還有法律、價值觀(生命觀)等等。」
「對啊,台灣的人想法,怎麼這麼霸道?」
「因為台灣醫師的「英勇奮戰」,讓很多人在現代醫療機器圍繞下,痛苦又沒有尊嚴的死於醫院內,早已行之有年。」
「雖然我國於二○○○年,已經頒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國民在臨終時,有選擇接受心肺復甦術(CPR),或拒絕心肺復甦術(DNR)的權力─」
「這樣不是很好嗎?」
「但是,除了CPR以外,還是有很多臨終病人,依舊會受到一些延命措施( LST)」的拖延與折磨。」
「譬如長年臥床植物人,重度昏迷或重度失智的病人,或因腦傷而長期臥床,四肢僵硬攣縮的病人。」
「這些病人,除了沒有能力自行翻身,身上到處是壓瘡傷口外,身上還插滿了各種管子─鼻胃管、尿管、靜脈注射管、胃造廔管或靜脈營養輸液管等,為了維持血壓、心跳、呼吸的現代醫療─」
「可是,為什麼病人沒有權力,拒絕這些無法治病、只能拖延死期的『無效維生醫療』呢?」
「因為我國還沒有立法,說明這個權力到底屬於誰?」
「這,還用說嗎?我的生命,我的醫療,我自己決定才對。我根本不需要醫師幫我判定,醫師只是給我建議的專業角色而已。」
「沒錯,因為我的善終權,屬於我自己,所以,醫師的意見,只供我們參考,最終仍是我,才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力之一的醫療權。」
「我舉雙手贊成。歐美先進國家,早就有預立醫療計畫( ACP)],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案》( PSDA)。」
「立法委員楊玉欣已經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
「我們要一起祈求,讓《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早日完成立法,保障善終的權力,真正掌握在,病人自己的手中。」
(作者為中山醫大附設醫院神經內科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