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李姓男子在友騰工業公司任職技術員,每月可領固定月薪和按件計酬的績效獎金約五萬七千元,去年被調成「打雜的」,月薪減至三萬。友騰辯李原職底薪二萬四千元,其他獎金是公司「恩惠性給予」,調職算「加薪」。士林地院認為這「獎金」其實是勞動對價的工資,判友騰給付七十二萬元。
法官認為,原職獎金是在勞務範圍內完成工作的勞務對價,按月發放,具經常性給予性質,屬「工資」,不因名目叫「獎金」就改變本質,不能稱作「恩惠性給予」;且雇主要調動勞工工作,須符合「未作不利之變更」等五大原則,而李姓員工被砍掉半薪,已逾越社會通念可忍受的合理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