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節前夕,象徵杏壇至高榮譽的師鐸獎,因得主超過六成是校長、主任等「學校行政人員」,且校長還有所謂的「保障名額」,被指評審制度不公。
就師鐸獎的字面意義來說,遴選出的該是足以作為全國教師楷模的典範人物,得主應該具備優秀的教學與輔導知能,且可和學生良好互動,沒有實際從事教學的校長,或每周只任教二至四節的主任勝出,確實未符合師鐸獎的字面精神。
如果從現行的學校制度來看,校長、主任在列舉自身特殊優良表現時,確實比未兼行政職的教師容易許多,畢竟各類校務評鑑工作,能獲記功嘉獎的多屬行政人員,勝出的機會當然也高出許多。
況且當前多數學校都鬧行政荒,不易尋得有意兼任的教師,站在鼓勵優秀教師從事行政職的立場,由行政人員獲獎,似乎無可厚非。
要屏除評審不公的爭議,遴選實至名歸的師鐸獎得主,得獎人員應區分為「兼行政職」及「一般教師」,各占一定比重,如此,兼職行政的人員及第一線教師,都有勝出機會,對於校務的推動及學生的學習成長才會雙贏。
李學(嘉義市/國小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