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台灣民眾可以憑有效台胞證,無需辦理簽注,即可經開放口岸來往大陸並在大陸停留、居留。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中共國務院上午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署名發布第661號令,即「關於修改『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決定」,台灣民眾將得以免簽注進入大陸,並且簡化了相關申請入境的手續,自7月1日起實施。
這項修正後的管理辦法14日即已由李克強批示,但在今早上才發布;新華社報導說,為進一步促進兩岸交流,便利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簡化台灣居民來往手續,「決定」對「管理辦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了「管理辦法」中涉及台灣居民來往大陸辦理簽注以及簽注管理的相關規定。二是簡化臺灣居民申請台胞證手續。
報導並說,「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後,台灣居民可以憑有效台胞證,無需辦理簽注,即可經開放口岸來往大陸並在大陸停留、居留。
「管理辦法」中關鍵的條文是第十五條,原條文是:「對批准來大陸的臺灣居民,由國家主管機關簽發或者簽注旅行證件。 」但新條文將「或者簽注」的文字刪除,即未來只簽發台胞證,而不需要對逐次入境進行簽注。
不過,修正後的辦法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即台胞證)分為5年有效和3個月一次有效兩種。」這較原規定增加了「3個月有效」的第二種形式,因此,持有這種台胞證的,將只能在大陸待三個月,或在三個月中多次進出大陸,期滿就失效,必須重新申請。
這可能是應用在身分較為敏感或需要進行控管的對象上;其餘大多數人等於可以在大陸長住五年,或五年內任意進出。
新辦法規定,到大陸後須在所持旅行證件有效期之內按期離境。如果在有效期即將屆滿但需要繼續居留的,可以向當地的市、縣公安局申請換發。”
修改後,申請赴陸的手續也已簡化,只剩下,一、交驗表明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二、填寫申請表;三、提交符合規定的照片。但刪除了原有的三項內容,包括一、經由其他地區國家入境的,須提交途經地區、國家的再入境許可證明;以及二、定居、探親、訪友、旅遊、處理財產、婚喪事宜的,須提交相應的事由與證明; 三、進行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交流活動的,須提出邀請證明。
不過,條文中仍保留對岸主管機關可以視情況要求提交其他申請資料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