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法三讀 違法公務員沒退休金

 |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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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增列公務員「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罰款」等規定,未來違法公務員可免職,並不得再被任為公務員,也可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罰款,而違法公務員已支領的退休金,也可一併追回。不過修法實施後不溯及既往,雖被外界稱為「郭冠英條款」,但郭已無法適用。

此法修正源自於行政院新聞局駐外前秘書郭冠英,他任職新聞局期間以筆名「范蘭欽」發表辱台言論,當時雖遭監察院彈劾,但去年3月回任台灣省政府外事秘書,任職不久即退休,照領高額月退俸,引發爭議。

若依修法前懲戒制度,公務員若違法失職,只能撤職、記過、降職或減俸,未能有效處罰已離職或退休公務員。

三讀條文增訂,公務員若涉及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必須受懲戒;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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