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閉」改「悔過」立院3讀

 |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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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21日3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刪除「禁閉」懲罰制度。圖為立法院長王金平敲槌通過。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陸軍下士洪仲丘在禁閉室身亡,各界推動「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延宕近1年後,立法院今天完成3讀,刪除士官及士兵「管訓」懲罰,將「禁閉」修正為「悔過」,悔過天數也從30日以下改為15日以下。洪仲丘大姊洪慈庸表示,很欣慰看到台灣的軍中人權保障露出曙光,但對修法內容仍有疑慮。

洪仲丘案發生後引發各界關注軍中管教制度,立法院也趕在去年5月初審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案延宕近1年,直到近期陸軍601旅發生軍紀事件後,立院又急忙召集協商,火速完成3讀。

這次修法,增訂軍官「降階」及「降級」、士官「撤職」、「降階」及「檢束」、士兵「罰薪」等懲罰種類,但施以降階懲罰時,應召開評議會議評議,並定明評議會之組成;不服處分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此外,這次修法也修正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違失行為態樣,包括酒後駕駛、性騷擾與性霸凌經調查屬實,都列為應受懲罰範圍,並配合懲罰種類及其效果之調整,修正部分懲罰種類的懲罰權時效。另修正受撤職懲罰者停止任用期間,從原本非滿1年不得任用,停止任用期自1年以上至5年以下。

洪慈庸質疑這次修法,她說如果悔過懲罰的環境沒有改善,那就只是換湯不換藥;此外,新法規定被懲罰的士官兵可以要求提審,但是按照目前的軍中文化,士官兵就算覺得懲罰不合理,恐怕也不敢要求提審,政府要考慮怎樣能讓當事人無後顧之憂地聲請提審。

洪慈庸並指出,洪案2審檢察官在辯論終結時曾說:「江國慶案以及仲丘事件的發生都是因為軍方法制觀念過於薄弱,才導致遺憾一再發生」,倘若軍方要執行內部的管理權力,必須能承擔起責任,「權責相當」這不是無意義的4個國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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