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婷婷是一間資訊軟體公司的職員,某日,公司下達為防止公司機密外洩,將對所有全體員工的資訊媒體通訊設備等進行側錄,此系統不只會記錄員工對外的通訊,更會將資料備份至公司的電腦。婷婷想要詢問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郭怡青律師解答:
公司想要保留員工的通訊,有可能會侵犯到員工的隱私權。不過,在某些限定的條件下,公司是可以限制員工對外的資訊流通,例如,如果符合營業祕密法規定的「營業祕密」,那麼,員工確實不能隨便將資訊對外流出。
但像婷婷公司這樣,把員工所有的通訊全都備份的情況,則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的規定。
依據個資法的規定,如果是非公務機關(如私人公司行號)使用了這一份「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的話,就有特定條件的限制,例如,須有法律明定或必須得到當事人的書面同意等。因此,如果公司沒有先讓員工簽署同意書,是不能隨便蒐集營業祕密以外的員工私人通訊,否則公司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不但會被罰款,連帶公司負責人也會有妨害祕密等刑責。
婷婷如果不願意讓公司蒐集自己的個資,也可以請求公司停止這樣的行為,如果公司不停止,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以及對公司負責人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