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公婆可向喪夫的媳婦要求孫女扶養費嗎?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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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慧庭與先生育有一女,兩年多前先生因故往生,喪夫的慧庭心痛難忍,見到女兒更是傷心,於是離開夫家返回娘家居住,女兒則由公婆代為扶養照顧。現在女兒已經三歲,慧庭仍然沒有擔起監護的責任,引發長輩的不滿。

慧庭的公婆想了解是否可以爭取小孫女的監護權?同時,這一年多來孫女的生活照顧費用,是否也可以向慧庭要求給付呢?

賴瑩真律師解答:

我國為了防止父母疏於照顧兒童或少年,將兒童或少年丟給其他親屬照顧,卻仍握有其監護權,導致兒童或少年權益受損的情況發生,於是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在本案例中,慧庭明顯有疏於保護、照顧的嚴重情節,因此慧庭的公婆可依上開法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慧庭的親權。

至於慧庭的公婆要如何取得小孩的監護權?因我國民法一○九四條第一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亦即當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上開法條第一項規定所列順序之人,即為當然之法定監護人,毋庸另行聲請法院指定其為監護人。

在本案例中,慧庭的公婆與小孩同居,屬於上開法條中所列第一順位的監護人,因此在法院停止慧庭的親權之後,慧庭的公婆即可逕自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為小孩的監護人,並為小孩辦理相關遷移戶籍程序。

至於小孩的扶養費用,依民法一一一五條第二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且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雖然慧庭及其公婆均應負小孩的扶養義務,但應以親等近者,也就是慧庭為優先,所以,慧庭的公婆當然可向慧庭請求給付這一年多來孫女的生活費用。

(本專欄下周起改為「職場法律教室」並移至周四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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