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公園管理處礙於鎮長和民眾壓力,打算有條件開放垂釣,原則上開放十個釣點,許可魚種四十五種,鬆綁法令之舉,讓人難以苟同。
墾丁成為國家公園,並非絕對禁止釣魚,而是必須經過申請,法令早已存在。但釣客不願遵守,長久以來違法垂釣,一旦公事公辦,民代就帶頭抗議,墾管處為了息事寧人,每每輕縱。
公部門執行不力,法律形同虛設,取締無方只能妥協,管制不了只好開放。
開放條件不論限制釣場、釣具或誘餌,或制定禁釣期,徒具條文。試問,釣客違法垂釣長達三十一年,一旦合法開放,就人性而言,會遵守規定嗎?
有釣客希望墾管處強力取締毒魚、炸魚、網魚和潛水打魚,開放釣魚,因為影響不大,這種建議似是而非,完全違背事實。
依照墾管處所言,公園海岸線七十五公里,巡查員只有個位數,警察編制三十多人。試問,數十年來查緝無功,廣開門戶後,等於政府首肯認同,釣客為了多些漁獲,勢必想方設法,破壞原有環境,屆時如何取締?
我認為釣客無視警告標示,不依法申請許可證,主要是墾管處執法不嚴、罰則太輕。基層公務員取締有其難處,上級單位應大力支持,讓執法者無畏「民意」和「人情」壓力,才能將違法者究辦。
墾丁規畫成國家公園,若和經濟利益相衝突時,兩權相害取其輕,應以生態保育為重,切莫為了討好民眾,犧牲了美麗的海岸和海洋資源,造成生態浩劫,後悔莫及。
余衛(屏東縣/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