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修法 初審通過

 |200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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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一旦完成法定程序,孕婦及未滿十八歲者均不得抽菸,而菸商也不得在雜誌、網路上刊登廣告,更不可贊助演唱會。

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正草案的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及第十四條,其中以菸品促銷限制及孕婦不得抽菸等相關法規的影響最大。經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後,菸商促銷菸品手法將被限制,除不准在雜誌、網路上刊登廣告,還不可以與手錶、衣服等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也不得透過餐會、演唱會等活動,進行宣傳。

草案中規定,未滿十八歲及孕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任何人也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此外,未來任何人都不可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的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若違反規定將受處罰,依照行政院版本規定,未滿十八歲吸菸者,必須接受戒菸教育,父母或監護人也必須到場,未接受戒菸教育則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緩,且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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