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通令 警著制服購餐不得處分

 |201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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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警察能否穿制服外出購餐最近引發議論,警政署昨天通令重申,用餐是基本生理需求,只要不影響勤務、不違反法令,員警穿制服購餐沒有問題,各警察機關不得再以民眾檢舉等理由任意處分員警。

警政署長王卓鈞說,他在去年9月署務會報中就已指示「從寬認定」員警穿制服購餐問題,一方面體恤員警生活需求,一方面也維護警察制服的尊嚴;對於部分縣市還有員警為此遭到處分,王卓鈞表示,他已要求督察室調查清楚,再有類似爭議傷害到員警權益,就處分幹部。

警政署認為,這幾年社會對警察的要求「超標」,幾乎是用放大鏡在檢視員警的一言一行;但有些民眾的要求實在太不合理,加上部分媒體隨之起舞,才會造成警察不能穿制服外出購餐這種奇怪現象。

台北、彰化、台南等縣市最近都傳出有基層員警因穿著制服外出購餐,被民眾檢舉後遭到處分;基層員警、警眷在網路發起串聯反彈,甚至不少民間商家也發聲力挺。

警政署督察室前天通令各警察機關,重申為了維護執勤員警基本生理需要及執勤體力,員警利用勤務交接時間著制服購餐,只要不違反法令,方式、目的合理,都要從寬審認。

至於勤務時段外,著制服購餐、購物完全沒有問題,不違反勤務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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