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修正 刪去黃世銘條款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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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日通過「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修正草案,刪除通聯紀錄票須經過法官同意始准核發規定,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能作為法庭證據規定也被刪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建議刪除相關條文,以回歸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去年馬王政爭,間接導致立法院今年一月修改通保法,規範違法監聽行為,包括檢調單位聲請程序更加嚴格、監聽一人一票、另案監聽不具證據能力。不過,檢警調以辦案工作窒礙難行為由,尋求翻案,政院昨日通過修法版本,預料在立院將再度引發爭議。

原本通保法十八條之一規定,執行監聽時取得其他案件的資料,不得作為法庭證據。法務部在修法說帖當中表示,合法取得其他案件不法證據,若限制合法使用的範圍,「無異保護犯罪」。此條款又被稱為「黃世銘條款」,主因即為去年九月馬王政爭引發對監聽範圍和規定相關爭議。

法務部表示,有關監聽所得資料違法使用,不論實體或程序的法律效果,在刑事訴訟法已有完整規範,因此建議刪除通保法第十八條之一的規定。陳明堂在回答修法是否可能導致監聽濫權時表示,法官法已經有相關規定,也有監察院的機制運作,不會有「一案吃到飽」狀況。

官員解釋,原本監聽甲案聽到乙案內容,檢察官須於知悉七天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才能作為法庭證據,但新法將相關規定刪除後,無時間限制。

同時,違法監聽取得證據,現行法規明訂不得用於偵審、其他程序,並應銷毀,在新法中也遭刪除。

另外,由於近日食安風波,新版通保法也增訂將食品安全、人口販運等罪行,列入監聽範圍。草案同時授權檢察官在救災救難等緊急情況之下,可先調取通聯紀錄,避免受限法令無法透過GPS定位尋找失蹤人口的憾事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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