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岱席因卡債問題與妻子小容離婚,離婚手續辦妥後,岱席立刻搬離家中,從此失去聯絡,但因為岱席的戶籍早先設在小容娘家,離婚之後並沒有遷出,所以離婚後,仍有大批債主找上門催討債務,讓小容不堪其擾,現在她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郭怡青律師:
一般來說,銀行找配偶討債,是因為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在兩人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較多的一方,扣除財產較少一方的財產之後,剩餘部分要分一半給財產少的一方。
另外要確認的是,岱席和小容離婚是在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前還是以後?如果是之前的話,銀行最常用的手法,就是代替岱席向法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因而造成配偶無緣無故幫另一方揹債的情形。
為了改善這種惡習,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民法親屬編修正通過,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原來的配偶可以請求,不能由其他人代替,這樣銀行就不能向債務人的配偶要錢了。
還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請求的時效是二年,如果岱席及小容已離婚滿二年,岱席的這個請求權就已經超過時效,不能再向小容主張此權利。
至於岱席未遷出戶籍的問題,依據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若全戶搬離戶籍地,但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且無法催告者,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出登記。」將岱席的戶籍強制遷出。
不過,如果小容不是單獨生活戶,必須先申請同址分戶,成為單獨一戶,符合「全戶遷離戶籍地」的構成要件後,才能依照戶籍法前面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