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案 二審重判79年7月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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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多名女子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宣判,應執行79年7月,合併執行30年,另須賠償17女共2745萬元,均較一審加重,全案可上訴。

相較於一審依9個乘機性交罪,判李宗瑞18年6月徒刑、15個妨害祕密罪判3年10月徒刑、恐嚇判拘役40日,妨害祕密及恐嚇部分可易科罰金,另賠償12名女子共1435萬元。

高法認定李宗瑞對20名女子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及妨害祕密罪,依現行法律一罪一罰概念,合計判刑79年7月,但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恐嚇罪部分無罪,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2745萬元。若未來依此判決定讞,李宗瑞將成為國內第一位被判30年重罪的性侵犯。 

對於高院逆轉重判,被害人律師賴芳玉說,李宗瑞犯後一直辯稱這是夜店的「撿屍文化」,但二審重新檢視其犯行予以重判,是公理的彰顯,對被害人來說也是遲來的正義,更可改變一般人錯誤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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