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國有地 可轉贈宗教

人間社記者觀嘉 |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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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社記者觀嘉台北報導】行政院已放寬古蹟可依法辦理贈與的相關規定,包括台北濟南長老教會、北投普濟寺、彰化鹿港城隍廟、新竹城隍廟等深具歷史、宗教意義的寺院、教堂,可依法由政府將目前使用的國有地轉贈給這些使用的寺院與教堂。

依據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現為寺院、教堂使用之國有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院、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但修正前的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九款又規定,「名勝古蹟不得為私有」,且寺院、教堂房地屬古蹟者,不在贈與範圍。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主任秘書高志達表示,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受到重視,光復前已經是寺院、教堂使用的不動產,因具有歷史價值,陸續有二十五筆、面積約三點二公頃國產局經管的國有房地被指定為古蹟,依原來的辦法規定不得辦理贈與,因而產生管理維護及宗教團體要求受贈取回原有財產的爭議。

以台北市濟南基督教長老教會教堂為例,其房地是在日據時期即屬該教會所有,光復後因未辦理土地登記,誤以為是日產而予以接收並登記為國有,長老教會一直爭取受贈,但因被指定為古蹟,無法如願。後經多位立委主動連署提案,建議修正土地法,增列「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財政部因而配合研修放寬有關古蹟房地得贈與寺院、教堂規定,並在十六日經行政院修正發布施行。根據統計,符合依法由政府贈與的寺院、教堂用地約三公頃。

國產局表示,符合政府轉贈的寺院、教堂,受贈對象必須為財團法人,且在光復前就已經作為寺院、教堂使用,至於受贈的財團法人未來如果解散,原受贈財產將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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