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全雄與于緁結婚二十多年,婆家開貿易公司,所以,婚後于緁就留在自家公司幫忙,而這幾年存下來的財產都直接登記在全雄名下。
最近,于緁發現全雄與公司的會計有曖昧簡訊往來。當于緁質問全雄時,全雄直接提出離婚要求。因財產都是登記在全雄的名下,于緁擔心若是真的離婚,她會不會一毛錢都拿不到?請問于緁該怎麼爭取她的權益呢?
賴瑩真律師詳解:
本案例是許多傳統家庭主婦的生活寫照。許多婦女在婚後處處以夫家為生活重心,以為就是自己一輩子安身立命的所在,因此,對於財產全部登記在丈夫名下,也未曾放在心上。等到夫妻關係出現裂痕時,才猛然想到自己多年來所付出的心血,竟然有可能化為烏有,不禁輾轉難眠、焦慮難當,更有婦女因此而繼續守著殘破的婚姻,不敢離婚。
好在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法時,因認為原本民法第一○一七條夫妻法定財產制規定:「聯合財產中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部分均屬夫所有。」有違男女平等之原則,而予以刪除,改為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並且,另外增訂民法第一○三○條之一,明定夫妻離婚或有其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事由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換句話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婚後財產無論登記在夫或妻名下,一旦夫妻離婚或有其他法定財產制消滅事由,夫及妻之現存婚後財產應合併計算,扣除夫妻之債務後,將餘額平均分配。
以本案例來說,于緁婚後雖然將所有財產全部登記在全雄名下,在夫妻關係存續時,該財產確實屬於全雄所有,然而,一旦夫妻離婚,即使登記在全雄名下的財產仍應視為夫妻婚後之財產,于緁仍舊可以就全雄名下的財產請求平均分配。
然而,要特別注意的是此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二年,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五年,若不行使即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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