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今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共計25條,明定兩岸協議需要經過的監督、審議程序及未通過審議時的程序,將分四階段向國會、公眾溝通,並需通過行政院跨部會審查及國安審查兩階段,才能繼續協商及簽署。
其中,對國人關切的國家安全部分,專法也特別在第10條明確定義,只要兩岸協商協議涉及國防軍事、科技安全、兩岸關係、外交及國際關係,及其他經認為有必要進行評估的事項,都需要經過國安審查後才能繼續協商並簽署。
根據這項條例,未來陸委會將分四階段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立法明定行政機關在辦理兩岸制度化協商時,應分別依「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四個階段,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溝通及諮詢。同時,兩岸協商議題應經行政院跨部會審查、再經國安審查確定沒有國安問題,才能繼續協商並簽署。
監督專法也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意旨,以及立法院議事前例,在專法中納入兩岸協議在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的相關程序。
此外,監督專法中也規定辦理兩岸協商,應秉持對等、尊嚴、互惠、確保國家安全原則,也規定參與協商的人員應負有的保密義務、利益衝突迴避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