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麗香去年離婚,未要求任何財產,也未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更未提及探視權,剛開始前夫家並未阻止她探視孩子,但近半年來,前夫及前夫家人卻不讓她探視小孩,也拒接她的電話,麗香想知道是否可透過法律途徑恢復探視權?
袁秀慧律師詳解:
我國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五項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或是依當事人的請求,替沒有行使或負擔孩子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和孩子會面交往的時間和方式。因為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情感是天性,和父母任何一方的互動是孩子的權利,並不因為父母離異,而允許任意受到剝奪。
本案例中,雖然麗香離婚時並未安排好孩子的探視方式,但並不因此就喪失探視孩子的權利。所以,如果麗香和前夫就探視孩子的方法、時間無法達成協議的話,,麗香可依照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五項規定,向孩子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請求酌定探視的方法。一旦經法院酌定後,如果前夫或前夫家人刻意阻撓的話,就可構成改定監護權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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