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財產,婚後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自己一個人的?很多當太太的都搞不清楚。的確,國內民法對夫妻財產的規定是複雜了點。
根據民法規定,妻子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婚姻存續關係中,登記取得的「動產」,法律上所有權歸屬丈夫所有,當丈夫死亡時,需併計夫的遺產課稅;至於「不動產」如房屋、土地,只要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在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後,則登記在誰的名下,便屬誰所有,依擁有個人核課遺產稅。
同樣是財產,動產及不動產的所有權卻歸屬不一,實務上很容易造成納稅人及稅捐機關的困擾。一般納稅人發現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財產,法律上卻屬於丈夫、需併入遺產課稅,多半很難接受。另一方面,民法對取得難度高、價值也可能較高的不動產,在修改民法親屬編六條之一時,就改以登記名義為準;反而對取得較容易的動產,包括股票等投資,仍維持舊有規定,一律視為丈夫所有,一旦丈夫過世,太太名下的動產也須併入計算課稅。
民法上對動產、不動產的差別待遇,常理上似乎說不過去,房子等不動產更有可能是由丈夫買來、登記在太太名下,卻視為太太財產;股票等動產也許太太自己掏錢買,卻得視為丈夫財產。丈夫過世,連太太名下的財產也要一併清查,而且動產如股票只要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後有異動,像買入、配股,都要按比例重新計算夫妻持股情形,以釐清兩人名下各有多少財產、該課多少遺產稅,不僅擾民、也累翻稅捐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