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限制出境相關議題被研究學者與社會大眾探討,有些感想。
早期內政部訂定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經大法官解釋違憲,因辦法是行政命令,並非法律,已構成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重大限制,不但未經法律授權也與憲法保障人權意旨不符,順應世界潮流而廢除了。
財政部相關單位也以此手段追稅,與保障人權背道而馳。財稅單位解釋函令多如牛毛,簡直與內政部早期自訂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一樣,根本不是法律。
況且以此追稅效果不彰,稅成率只有百分之一點五,稅捐單位不應「國家利益」為由,不但沒追到欠稅,反而怨聲載道。
財稅單位應把不符憲法,又不合時宜的「惡法」廢除,才能讓台灣真正走上民主法治之途,還給人民一個公道。
龔澧(新北市/代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