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未來將改採「年齡」作為認定標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主管機關應於今年兒童節前,訂出適用範圍及兒童免費優待年齡。
國內文教、遊樂場所、風景區及大眾交通工具等,多半以「身高」作為兒童優惠票價依據,常引發糾紛;雖然立法院決議以「年齡」作為認定標準,但還是不夠完善,由於入學年齡以九月開學的日期為標準,「年齡」規定對晚讀的小孩較不公平,就像我的小孩剛滿六歲,但她正讀幼稚園大班。
建議優待範圍應以幼稚園與小學為標準,如讀幼稚園的小孩,搭公車免費,讀小學則半價,這樣才能更保障兒童的福利與權益。
巫秉瑋(嘉義市/醫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