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訂票不准退換 立委批違法

 |20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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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消保會督導組長劉清芳昨天強調,網路訂票依照消保法規定,可以在購票次日起七天內無條件退票,業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如果業者在網站上標明不接受退、換票等字句,已經違反消保法,屬於無效,主管機關可依法處以罰鍰。

立委曾燦燈昨天舉行記者會指出,每年有網路訂票超過上千萬人次,其中約有百分之二有退、換票的需求;如果以一千萬人次訂票計算,每張票新台幣三百元,光是無法退票,每年就產生至少六千萬元的訂票損失。

曾要求換票遭拒的曾燦燈強調,消保法明訂購買商品次日起七日內可無條件解約,但包括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兩廳院)、年代售票系統及國賓戲院等網路訂票系統,卻在網站上標明「逾時未取票、視同售出,不再辦理相關售票手續」、「恕不接受退票、換票」等,此舉已經違法,明顯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他要求消保會應立即下令業者撤除不接受退票、換票等字句,並要求業者建立退票機制,以明顯字體公告民眾有退票權利。

劉清芳表示,消保會十月二十九日就曾找年代與兩廳院開會,他們也同意會改善,但至今仍未見改善措施;他強調,消保會可以依照消保法要求限期改善,如果業者執意不聽,消保會將可罰鍰,最重可勒令停業。

中正文化中心副總監劉怡如也在會中表示,兩廳院自己舉辦的表演,現在至開演前一天都可以辦理退票;至於代售的部分,也已和主辦單位溝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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