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法初審限縮檢察官上訴權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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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為防止檢察官濫權上訴,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修正草案,限縮檢察官上訴權。未來完成修法後,被告若同一案件在高等法院獲判三次無罪,除非判決牴觸憲法或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否則檢察官不得上訴。法務部則列舉六大理由,反對限制檢察官上訴權。

 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表示,贊成檢察官上訴條件從嚴。據司法院統計,二○一一年至今年十一月底,共有二十三件判例適用草案所列條件。

 提案修法的立委呂學樟說,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或自訴人都有舉證責任,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是「事實審」的最後階段,相關舉證或證據調查應於二審階段完成,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但法務部反對此修法,政務次長吳陳鐶說,若單方面限制檢察官上訴,跟刑訴法基本法理不合,對被害人、告訴人的權益保護也不盡周全。尤其我國刑訴法修法逐漸偏向被告,不顧被害人權利,法務部認為「不是很妥當」。

 法務部表示,法院判決無罪,可能是因法官經驗或對證據取捨與檢察官見解不同,不宜僅以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就限制檢察官上訴權。法務部認為,最高法院一再撤銷發回,是刑事案件久懸不決的主因,如果只限制檢察官或自訴人上訴第三審,無法徹底解決問題,且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顯然案件有其爭議,不宜限制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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