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準備修正「優生保健法」,對已婚婦女要墮胎,只須「告知」配偶一聲,不須要「同意」,這項「方便」想墮胎的已婚婦女的做法,引發的爭議,恐怕不是「尊重」對方而已,可能會衍生婚姻維繫的嚴重問題。
一個家庭的維繫,靠的是夫婦的互信互諒,而太太懷孕也是「另一個生命共同體」,如果只憑太太的「告知」就讓小生命消失,未免對婚姻關係看得「太隨便」。
當然,現行的法律也有漏失,如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長蕭美玲所言:現行規定,許多遭受家暴的已婚女性,一旦懷孕卻不想生下孩子,又不能循正常管道去墮胎,結果許多女性逼不得已生下孩子,或是私下找密醫拿孩子,造成更多社會問題。這畢竟是例外,像這樣的特殊情況,大可在修法中加入。
在試問,如果夫妻間因一時的誤會,太太負氣打一通電話,告訴先生跑去墮胎,是不是造成另一個家庭問題
?不合時宜的法應該修,但是不能輕率,優生保健法的修正,關係重大,何不多聽各方意見,找出傷害最輕,又能兩全其美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