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佳萱的先生在香港工作時,認識了一位女子,後來與那名女子在香港結婚,並育有一子。公公希望先生能認領那個孩子,並將他接來台灣讀書。對孩子入籍這件事,佳萱考量頗多,首先她想知道先生認領非婚生子女是否須經配偶同意?又倘若入籍的話,佳萱的財產是否需要分給此子呢?而她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現有的財產呢?
袁秀慧律師詳解:
認領非婚生子女,並不需要得到配偶的同意,但也不會因為認領而使配偶與其非婚生子女發生任何血親或姻親上的關係。先生的非婚生子女當然會影響先生過世時佳萱的繼承權,因為這等於先生的繼承人多了一位,但絕不會因為認領而使得佳萱的財產也要分給這個孩子。
雖然先生的繼承人多了一位,但先生的遺產還是得先扣掉佳萱身為配偶可以請求的剩餘財產(即婚後財產的二分之一)後,才能分配給子女。
另外,佳萱的先生雖然認領了孩子,但佳萱和這個孩子在法律上一點關係也沒有,因此佳萱對這個孩子當然也不需要盡扶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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