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修民事法 訴訟須提電子資訊

 |200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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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外電報導】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案法規的修正案一日生效,規定企業在民事訴訟的審前舉證中,必須提出「電子儲存的資訊」,今後美國公司必須保留員工發出的相關電子郵件紀錄,以備遭控告時進行電子舉證。

在聯邦和州地方法院的訴訟案中,電子資訊證據地位愈來愈重要,新法規確立了有關「電子舉證」的準則。這項修正案由最高法院的行政部門經過五年審查,今年四月批准。

協助企業追蹤電郵的業者表示,資訊部門員工在電腦備份磁帶複寫資料,萬一發生訴訟時,可能被視為「虛擬銷毀文件」。

員工仍然可以清理舊檔案,但須注意清除的資訊,必須和公司可能涉及的訴訟無關,財務等特定部門仍受資訊保留法規管轄。

許多大公司根本不知有些什麼電子資訊,或儲存在那裡,一旦被告會措手不及,只好庭外和解,以避免電子舉證的高昂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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