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慶八年前受僱於一家公司,因經營不善,老闆付不出薪資,開立了一張六十多萬的支票及一張五十多萬的商業本票抵薪資,但僅商業本票兌現一次,就不再支付了,家慶現得知老闆有地出租並收取租金,他想知道該如何向老闆要求還清積欠的薪資?
袁秀慧律師詳解:
依我國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的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就會因時效而消滅,而支票則是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也會因時效而消滅。本案件中,家慶的老闆因付不出工資而開立了一張支票及本票給家慶,家慶取得票據後,即得依票據法的規定在有效時間內去做提示付款以獲清償。
當家慶支票提示後未獲兌付,老闆在本票支付一次後就未再支付,如果該票據還在有效時間內,家慶可以拿著商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而強制執行老闆的財產(租金收入),或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取得裁定後強制執行。
必須注意的是,薪資債權是屬於一年以內的定期給付債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每個月的薪資請求權,五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因此,家慶與老闆間因僱傭關係而產生的薪資請求權,最遲一定要在五年內請求,否則會有時效消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