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茂林:特別費剩餘 不必繳回

吳亭秀 |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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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亭秀台北報導】總統國務機要費及首長特別費衍生許多爭議,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就「首長特別費」問題提出法律性意見,他表示,首長因其職務需要,可能須額外支出費用,依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具有「實質補貼」性質,如超額支出,不予增加,若有剩餘,也無須繳回。

有鑒於外界對國務機要費及首長特別費爭議不斷,甚至有擴大趨勢,主計長許璋瑤昨天在行政院會上提出「國務機要費及首長特別費之沿革報告」,施茂林則就法律層面補充意見。

許璋瑤指出,國務機要費是供國家元首所使用,具有特別費、機密費與機要費性質,依慣例都視同特別費處理,但基於國家元首行使職權的實際需求,具有高度政治性及機密費,故在使用上應給予較大的彈性空間。

至於首長特別費問題,許璋瑤說,早期因薪資待遇過低,各級機關首長基於職務所需的餽贈、招待,都另編預算支付,但因沒有訂定給付標準,且動支總額亦無限制,因而造成寬嚴不一及經費浪費情況;而基於信任首長、副首長,特別費都從寬認定,如半數可領據結報,五十餘年來已形成行政慣例。

施茂林補充說,特別費的領取並無明確或嚴格規範,各級機關首長對特別費的認知及處理也依循慣例,多是基於首長須做額外支出的補貼,也難以畫分公私,因此對過去特別費支出過度檢視,非設置此制度原意。

台北市副市長陳裕璋也針對特別費爭議提出疑問,他說,有關不需原始憑證半數部分,涉及兩項爭議,一是領出的錢是否為公款;二是未使用完的部分是否須繳回。

陳裕璋認為,在實務運作上,相關款項到了首長帳戶後,都是由當事人自由支配,若把這筆錢視為公款,就變得複雜;既然進到個人帳戶,可自由支配,也已核銷,當然沒有追繳問題。

蘇貞昌聽完報告後表示,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都是基於當時背景需要所設計的,已成慣例,如今出現意外的陷阱,這是歷史留下的共業,不能清算鬥爭或惡意株連,也不應由任何個人去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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