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委會委員會議昨天通過「勞基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其中短期性工作的定期契約,由目前最長一年延長至三年,並以書面載明工作期間及內容,勞委會認為有助穩定勞僱關係。這項修正草案仍須再做文字修定,預定下次委員會確認後,再送行政院。
有些臨時性工作時間長達一、二年,但因勞基法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性質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但僱主擔心違反規定,通常定期契約期滿後就不再續聘,對取得定期契約的工作者較無保障。
因此,勞委會決定修改勞基法,將定期契約期限延長至三年,並要求定期契約訂定後,雇主應以書面載明工作期間及內容,通知勞工。
勞委會也重新定義定期契約的工作,主要為短期性、特定性及其他非繼續性工作。勞委會說,如果定期契約工作超過三年未報主管機核定者,就可視為有繼續性質,雇主必須以不定期契約方式與勞工約定勞僱關係,包括年資計算、資遣費的訂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