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社記者觀莘綜合外電報導】香港基督教學校占全港中小學三分之一,二○○四年教育修訂條例頒布後,教統局規定全港資助學校,須向政府註冊成立法團校董會,加入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校董會成立遴選委員會聘用校長。這項條例引起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香港聖公會及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基督教等主要辦學團體的不滿。
天主教區發表聲明表示,「不會改變其辦學熱忱,並會極力爭取屬下學校,繼續遵循辦學團體的指示,及固有信念和精神,辦好天主學校」。
天主教香港區主教陳日君指校本條例牴觸「基本法」,教統局設立此條例是「政府企圖要辦學團體權力下放給個別校董會,並直接管制每間學校,架空辦學團體對於學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