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藥師執業限一處 違憲

 |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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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藥師法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司法院大法官昨作出第七一一號解釋宣告違憲。大法官指出,這項規定對藥師的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自違憲時起算一年失效;立法機關應修法,在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時,對藥師執業處所予以合理例外的允許。

另外,對於兼具藥師及護士等雙重專業資格者,目前主管機關以函釋規範,執業場所仍以同一處所為限;大法官一併解釋指出,這項函釋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主管機關不應以下位階的行政命令或函釋限制人民的工作權,而是應以法律規定。

楊姓藥師等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支援其他地方藥局,主管機關以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予以駁回;楊姓藥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楊姓藥師等人及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分別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藥師以專業知識技能,核對醫師開立的處分調配藥劑,並為病人提供正確的藥物資訊及諮詢,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限制藥師執業處所限於一處,本意原在妥善運用分配整體的醫療人力資源,維護民眾的用藥安全,限制的目的雖然正當,但對藥師的執業自由作了過度的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對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需要時,應允許藥師支援他處,例如醫療義診、或缺乏藥師的偏遠地區或災區,藥師配合巡迴醫療工作及到安養構提供藥事諮詢服務,就沒有限制的必要,主管機關對此類重大公益或緊急需要時,主管機關應在藥師法修法時,予以彈性解釋及有條件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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